刑事诉讼的一审的流程为:
1、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对公诉案件的进行审查;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通知被害人、公诉人开庭时间、举行庭前质证;
3、法庭审判;
4、法庭调查;
5、法庭辩论;
6、被告人最后陈述;
7、评议和宣判。
一、关于办理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是什么
关于办理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二、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根据排除非法证剧规定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四、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七、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八、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九、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十、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等等。
十一、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二、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十三、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十四、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的程序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我国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所应当遵循的具体程序包括如下步骤:
1、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5、评议、判决和宣判。
三、醉驾开庭后会不会直接拘役
醉驾开庭后不会直接拘役。开庭后一审判决作出宣判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当事人是可以上诉的,请求判处缓刑。这段时间叫做上诉期,法院判决尚未生效,判决生效后,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拘役。
醉驾开庭的流程如下:
1、宣布开庭,姓名、住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起诉书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
2、法庭调查。具体如下:
(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
3、举证质证;
4、法庭辩论;
5、被告人最后陈述;
6、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7、宣判;
8、释法、法庭教育,解释判决结果,使被告人认罪,达到教育罪犯、节约行政成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