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因此,裁定与一审终审的判决、法律效力相同。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适于裁定的范围是: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包括什么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指除了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的裁定。
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