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单质押贷款的定义
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二、担保公司可否开展存单质押业务?
目前好像还没有听说定期存单可以质押给担保公司,存单质押业务一般只有银行可以办理,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存单质押给担保公司,风险较大,不好控制。你直接找银行,进行存单质押贷款就可以了,一般好像是可以全额贷出来的,但是好像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你可以直接找银行质询。存单质押业务都是直接由银行操作,对于担保公司来说,这是一个风控手段,所以存单不是质押给担保公司的,你如果需要放大额度,那么担保公司会对你的情况进行了解之后综合评判,来看是否会给你发达额度,这个只能你去找一家担保公司了。
三、实践中存单质押的风险
对于以存单质押向银行贷款的情形而言,存单质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存单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单真实合法但银行未能办理登记止付手续而使质押流于虚空。
这两种风险只在于银行一方。若存单本身系变造、伪造的假存单,而贷款银行并未核实及发现漏洞而予放款,那么当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可能无力偿还本息,此时因存单的瑕疵而致银行不能如愿实现质权,此即存单质押未能有效设立。或者存单本身系有效合法,但银行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误而未将用于质押的存单进行登记止付处理,此时出质人仍可办理挂失并提走质押款项。
无论前者的无效质押还是后者的质押设立后存在漏洞,此两类情形都将导致贷款担保形同虚设,而贷款机构在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本息时,只能依普通债权向借款人请求偿还银行付出的贷款本息总额,这对银行来说是极具风险的,以第三人存单质押的情形风险更甚。因此,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7月3日颁布并施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第6条规定:“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