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生效,《民法总则》生效后,普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更改为3年,合同纠纷属于普通民事权利争议,因此诉讼期间为3年。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违约致使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