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万元,并在履行期满后,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债务利息的两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执行利率,利息为200000元×0.02175%×121天=5263.5元(以2008年5月31日为截止日期)。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判决生效日期是2008年1月21日,那么被告履行判决的届满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自2008年2月1日起,被告要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在2008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现行执行利率当中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为5年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7.83%,折算日利率为0.02175%(7.83%/360)。比如截止到2008年5月31日,利息为:200000元×0.02175%×121天=5263.5元。
拓展延伸
法院裁定利息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
法院裁定利息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是指法院在处理利息计算纠纷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和适用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法院会考虑各种因素,如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来确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同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利息计算方法是否适用于该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定。这一裁定将对借贷双方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争议中,双方应充分了解法院的裁定标准,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万元。如果届满日期为2008年1月31日,从2008年2月1日起,被告需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债务利息,并增加一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时执行利率,截止到2008年5月31日,利息为5263.5元。法院裁定利息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对借贷双方权益产生重要影响,双方应了解法院的裁定标准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