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高院行政诉讼裁定怎么处理

2024-08-31 04:47:34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但法律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人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是法人或有其他组织的,由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由它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代行上诉权。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