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证券基金经济纠纷中,法院通常以损失承担原则来定位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损失承担原则,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投资决策承担责任。如果投资者发生损失,应当分别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那么投资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2.如果投资者的损失是由市场风险或投资方向错误引起的,那么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1.《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勤勉尽责,不得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得得到或者以任何形式索取投资者的利益,不得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
2.《基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基金及基金投资者利益,不得得到或者以任何形式索取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不得与基金及基金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
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9号)第二条规定:“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自主行使投资权利,不当投资或者投资失误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