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1)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次日起算。
(2)例外: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中第二审程序,上诉审程序是指什么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案件是否经过第二审程序,关键在于上诉权人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是否依法提起了上诉或抗诉。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该案就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否则即不产生第二审程序。不能机械地理解第二审程序就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因为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审理,既可能是第二审程序,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还可能是审判监督程序。
如上一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审理、裁判了应由自己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依法撤销裁判、变更管辖,将案件管辖权收归自己,作为第一审案件重新审理。变更管辖后的审理,从审理次数说是第二次,但从审判程序上说仍是第一审程序。
再如,一审判决、裁定因没有提起上诉、抗诉等原因而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审法院院长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由于该案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虽然这是对该案的第二次审理,但从程序性质上讲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审程序作为上诉审程序,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意义。第一,第二审程序通过对案件再进行一次审查,从而增加一道防错屏障。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的可能性,第二审程序具有救济一审错误的判决或裁定的功能。第二,第二审程序具有满足当事人追求公正心理的功能。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可能使受到不利益裁判的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心理,而通过二审获得一次救济的机会,有利于满足当事人对于公正审判的需求。第三,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通过第二审程序,可以发现并纠正第一审程序发生的裁判错误,包括影响程序公正的程序性错误,或者维护正确合法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无论是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还是维护正确合法的一审判决、裁定,都具有维护法制统一的功能和意义。第四,有利于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刑事审判的水平。第二审程序通过对第一审程序全面的检验、监督,有利于促使第一审法院严格依法审判,提高审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