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隐瞒军情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力量的作战指挥秩序,隐瞒军情必须是对作战造成危害,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假传军令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①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军令”,指与部队军事活动有关的命令、指示,如人员配备,部队设防,担负的战备任务,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受领作战任务,部队开进、集结,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战斗编成,协同计划,保障方案等。“拒传、假传军令”,指有条件传递军令而拒绝、拖延传递,或者故意传递虚假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指由于拒传、假传军令而扰乱作战部署的,贻误战机的,影响完成作战任务的,给敌人可乘之机的,使部队遭受损失的,等等。
③拒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为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假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为军人。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拒传、假传军令的行为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指造成武装部队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用物资重大损失的,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等等。
对于拒传或者假传军令罪既遂的具体量刑情况,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本罪的犯罪行为显然是严重侵犯了军队的有关权益,造成了战斗损失的或者导致军队人员伤亡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二、谎报军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情报告秩序。在战争中,要争取作战的胜利,必须依靠正确的指挥,而正确的指挥有赖于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军情。我军合成战斗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我军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弄清情况,了解我军和友军情况,熟悉战斗环境,从中找出在当时情势下敌我双方战斗行动的规律性,据以确定有效的战法,制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作战计划,及时调整作战部署,正确指挥作战行动,组织部队夺取作战的胜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装备、部署、活动等情况,我军及友军的装备、部署、作战准备、战斗进展、战果战绩等情况,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情况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所有参战的军人,但主要是担负报告各种军事情况任务的通信、侦察、机要、监听、破译等人员。这些人员担负着向上级报告军情的特殊职责。其他军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如发现敌情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的报告,即属隐瞒、谎报军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隐瞒、谎报军情的行为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敌人的实力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