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涉嫌了非法拘禁罪。
在司法实践中,拘禁的时间、情节、危害结果都是定罪与裁量刑的必须因素,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比较可靠的参考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一、非法拘禁罪严重吗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以,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法拘禁罪处罚是非常严重的,个人是无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的。
二、公安机关如何办理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除外。
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外,其他非法拘禁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
办理方式
涉嫌非法拘禁的,报案后,公安应当立即处理;如果情节严重,拘禁时间达24小时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不构成刑事案件,情节较轻的,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训戒。
非法拘禁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