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四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2024-08-31 04:42:06

构成交通事故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头面部损伤: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双眼盲目3级以上;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

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会阴部损伤:

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8、外阴、阴道损伤:

阴道闭锁。

9、肢体损伤:

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10、皮肤损伤:

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