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有哪些三包责任

2024-08-31 04:40:53

销售者与修理者不可以订立合同免除三包责任和义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