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管理、监护按责赔偿。未成年人、尤其是尚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往往安全防范意识较差,不能够充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在公共场所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给孩子和家庭都带来极大痛苦,对此必须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父母和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更是未成年人责无旁贷的安全保护人,应当从小向孩子灌输人身安全防范意识,把孩子的安全时刻放在心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