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诉讼的国家赔偿问题

2024-08-31 04:35:29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国家赔偿诉讼如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对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包括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均未受理,而《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为此,有的主张,行政赔偿诉新华通讯社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致,对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也应不予受理。笔者不同意上述主张。主要理由是一,虽然《行政诉讼法》第12条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情况包括了对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国家赔偿法》第5条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项内容中并没有排除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终局裁决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因此,终局裁决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这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但略有扩大,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除前款规定(受案范围)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规定,当然也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只不过是考虑到目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终局裁决权几种情况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只有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并经有权机关裁决纠正后,当事人认为赔偿方式或数额不当,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认定依法作出的终局裁决行为不违法,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这又涉及到对终局裁决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相悖,对这类案件,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尚未作出以前,人民法院暂不受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