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城中村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方式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保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城中村拆迁有两种选择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过一份司法解释,关于城中村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方式,该解释规定,如果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保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换句话说,地段相同、房屋结构和年限相近的房屋市场价格就是参考标准。
城中村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因为它同时具有城市和农村的特征。虽然城中村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但由于其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却很高。如果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建筑成本价进行拆迁补偿,对被拆迁户来说可能会导致其原有的居住和生活水平受到严重威胁,这违反了拆迁补偿原则。
城中村拆迁有两种选择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征收拆迁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最低的标准是拆一还一,意思就是拆一平补一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注意事项
拆迁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协议书签订后,必须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但在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时,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同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结语
城中村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的评估标准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不得低于该价格。产权置换则要求拆一还一,即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原地或异地建设,并考虑周边居民的就业、就医、就学等需求。拆迁协议书签订后需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同时,被拆迁人还需将原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