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定的界定和适用

2024-08-31 04:29:20

推定(pesmptio)的定义,是本次研讨会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英美证据法关于推定的概念,本身也非常混乱,由于翻译产生的理解问题,国内学者对该术语的准确含义,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何家弘教授认为,中文推定这一法律术语是从英文而来,对英文的理解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套用中文的语义。英文pesmptio翻译成中文,应该为预先假定,而中文的推定是一种推测性的认定,与预先假定是有区别的。产生混乱的原因,是对英文理解的偏差。他认为,推定是对未知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认定,是以推理为桥梁对事实的间接认定,是关于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定。张保生教授指出,推定的本质特征是一个事实与一个假定的关系,是一个标志基础事实与假定事实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法范畴,是推论过程的中断。有学者认为,推定是从基础性事实直接推出结论性事实,中间省略了推论过程,所以不是证明方法。

宋英辉教授认为,按照传统的理论,推定划分为三种:需要基础事实的推定和不需要基础事实的推定(如无罪推定),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陈界融教授介绍了二重推定的概念,认为无罪推定是其中之一。但是,有学者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无罪推定不属于证据法上所称的推定,而是一种叫错名字的推定(misamedpesmptio),因为它不是从基础性事实推出结论性事实。还有学者认为,事实推定不应当存在,尤其是在刑事领域中绝对不允许存在以经验法则为基础的推定。我们应当把推定的研究限于法律上的推定,而不是事实上的推定。即使在民事诉讼中,事实推定也是法官自由心证的问题,只有法律推定才是证据法研究的问题。

针对推定与推论、推理的关系,有学者作了区分,认为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未知的结论的思维过程,是调查主体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方法;推论是推理的具体运用,但与推理不同的是,它不是发现,而是论证。张保生教授指出,推论与推定的区别主要在于:在是否使用证据上,推论必须有证据证明,推定则无须;从形式上看,推论是逻辑的推想过程,推定是一种暂时性的假定,是可以反驳的;从效力上看,推论要受到证明标准的限制。

关于推定的适用范围,宋英辉教授提出不能在刑事法领域适用推定,原因有三:一是刑事法涉及利益的重大性;二是刑事法基本原则是控方负证明责任;三是刑事诉讼中进行事实推定,公诉的风险大,而且可能导致公权力滥用。张保生教授指出,推定的价值追求不能承载刑事证明的重任。但是,更多的学者赞成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推定,只是应当对推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定。有学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离不开推定,现在的问题是实践中对推定问题认识混乱,希望能够就已经达成共识的部分做出司法解释。法律上创设推定应当具备三个必要条件:证明非常困难;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联系;被否定一方有反驳的可能。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限制推定:考虑必要性条件,严格控制范围;对主观要件的证明极其困难的情况;在社会上具有可接受性;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有高度的或然性;给被告人反驳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