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女职工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在2021年11月25日(包含25日)之后,产假尚未结束的,可以按照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故从一孩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其产假和其他相关福利,应当依照以下规定来执行:(一)正常生产的,其产假不得少于90天(包括产前的15天);(二)怀孕超过7个月早产的或者超期分娩,按正常的生产假期处理;(三)因生产困难而进行剖腹产者,其产假须延长15天;(四)因生产困难而进行接生手术者,其产假须延长7天;(五)进行多胎分娩的,每多生一名婴儿,其产期须延长15天;(六)怀孕3个月内流产(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也算在其中),产假20-30天不等;(七)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50天;(八)孕妇原本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生产,却因紧急生产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生产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应按照生育保险基金规定进行报销或由雇主承担。(九)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按规定发放工资,不影响其享受正常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