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留置时间的长短是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留置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监察委员会留置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需要延长留置时间,必须经过监察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并报批上级监察机关;2、留置时间可以分期执行: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讯问和审查,监察委员会可以将留置时间分期执行,每次不超过三个月;3、留置时间的起算时间:监察委员会留置时间的起算时间是从被留置之日起计算,如果因故不能及时开始留置,留置期限可以相应顺延;4、留置期间的权利:被留置人在留置期间享有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的权利,监察委员会必须保障被留置人的基本生活和人身安全,严禁使用酷刑和非法手段。监察委员会留置的标准主要包括:1、案件涉及的职务和金额:监察委员会留置的标准一般是涉嫌职务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而且案件金额较大,涉及重要职务或者影响较大;2、证据的充分程度:监察委员会留置的标准是要求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留置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存在和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3、可能逃逸的风险:监察委员会留置的标准还包括被留置人可能逃逸的风险。如果被留置人具有明显的逃逸风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留置人有意逃避调查和审查,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留置措施,防止其逃逸;4、协助调查的需要:监察委员会留置的标准还包括协助调查的需要。如果案件调查需要对被留置人进行讯问、审查等,而被留置人又拒绝配合调查,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迫使其配合调查。综上所述,监察委员会留置的标准是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的充分程度来判断的,必须在法定程序和程序保障的前提下执行。被留置人在留置期间享有基本权利,监察委员会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身安全,严禁使用酷刑和非法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