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形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2024-08-31 04:26:23

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如下: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债务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留置;2、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占有不动产不构成留置;(2)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不占有动产不得享有留置权;(3)债权人占有必须是合法。其合法占有可以基于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的约定而取得的对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