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者可根据危害后果判刑,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危害公共安全与否,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区别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界限在于主观上的故意,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在于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分析
对于投毒者可判几年刑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认定标准
(一)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二)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四)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
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二、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投毒者的刑罚根据其所造成的后果而定。若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可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投毒罪的认定标准包括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以及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等。根据具体情况,应依法定罪处罚,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戒毒措施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