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一、公司每周上班六天只休息一天是不是违法
1、公司每周上班六天只休息一天,并不违法。
2、但是一般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3、如果公司要安排加班的,需和劳动者、工会协商达成一致,且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交了辞职信还要加班吗?
无论是否交了辞职信,只要劳动者不愿意加班,劳动者就可以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