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一、哪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
如果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这些限制加班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遇到下列4种情形,劳动者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便如此,法律对加班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被跟法定节假日调休到一块的休息日,如若继续上班,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也可安排补休。日工资基数就是由职工个人的月薪与制度计薪日相除得来。按相关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二、怎样支付劳动者加班的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妇女节0。5天、回民开斋节1天)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即: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100%,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加点的,计件单价按150%计算;在休息日加班的,计件单价按200%计算;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计件单价按300%计算。按上述计件单价乘以加班加点完成的计件数量等于应得加班加点计件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执行。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