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同判原则是指,一旦确定待决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属于同案范畴,那么就应该对待决案件做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同的法律处置。这里所言相同的法律处置主要是指对待决案件的法官要给予类似案件相同的法律认定并做出相应的或者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后果的裁判,而不是做出数量上相同法律后果的裁判。同案同判,不同案不同判是对公正裁判的一般要求,也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直接目的。同案同判体现正义的核心要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更是要将正义的表现形式区分对待。所谓类似案件的确定应从案件性质的定性分析和案件情节的定量分析两方面衡量。就类似案件的确定从待决案件与指导案例定性方面的对比而言,不能仅狭义的理解为对案件事实的比照,还应该包括案件事实法律性质的比较分析,即诉讼争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请示案件、执行复议监督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审管办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并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死刑复核案件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的标准和数量,由各刑事审判庭根据保密要求自行确定。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应当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的,由各审判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报送相关案件的专业法官会议纪要,随案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第十三条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加强审判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对合议庭与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审委会决定不一致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认真梳理总结审判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问题。审管办应当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群众来信等途径及时发现、收集、整理法律适用不统一、不明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