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生证当地政府不给办?

2024-08-31 04:23:48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政府征地申请信息公开需要公民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提交写申请书,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被申请的部门进行答复。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我离婚30多年了。我离婚30多年了。我离婚30多年了。我写我想f。我想分户口。当地派出所不给d。当地派出所不给分。我说我当地派出所不给分。我没有发当地派出所。我说我没有房产。我该怎么办?

分户的需要先办理分户原因相关证明等,然后将所需资料全部准备齐全,再向当地派出所提出分户申请。申请分户时需提供户口簿以及房产证明,若是结婚立户的话,还需提供结婚证,但如果是购房立户的话,就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是购房合同还有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如今我生小孩想要办理准生证可以办得到吗?

办准生证需要进行下列手续的办理:1、由双方当事人向办理机构提出准生证办理申请;2、然后向办理机构提交相关的必要性材料;3、办理机构对夫妻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为其发放准生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现在生二胎需要办准生证吗?

生二胎不需要办理准生证,国家现在开放二胎政策,只要符合二胎条件的,可以不用办理准生证,但是要依法办理生育登记,很多地方直接在计生部门网站上就能办理生育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不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不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再婚外省需要回当地政府开证明吗?

再婚不需要先到居委会开登记证明。再婚手续与初婚手续相同,只不过再婚的,当事人一般需要提交离婚证证明其无配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并共同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再婚外省需要回当地政府开证明吗?

再婚不需要先到居委会开登记证明。再婚手续与初婚手续相同,只不过再婚的,当事人一般需要提交离婚证证明其无配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并共同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该内容由王国强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