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普通法与特别法及法律适用的条件

2024-08-31 04:23:41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区分通常采用三个标准:

1、以法律适用的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一切地域的法律为普通法,适用于特定地域的为特别法。

2、以法律适用的主体为标准。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的规定为普通法,适用于特殊主体的为特别法。

3、以法律规定的事项为标准。关于一般事项的法律为普通法,关于特别事项的法律为特别法。

只有在特别法所规定的法律效果排斥普通法规定的法律效果才能产生法律适用的问题,且特别法与普通法应是同一效力层次阶位的法律。

一、民法典中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什么意思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定义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专门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为一般法,二者规定不一致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应优先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的适用规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