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予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给予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存在两个专利,在先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在后专利的实施;
(2)在先专利和在后专利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
(3)在后专利相对于在先专利来说,具有明显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即在技术上有较突出的贡献并且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意义。
在存在从属专利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两专利权人都希看获得对方专利实施权的局面:一方面,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固然取得专利权,但由于该技术处于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在取得在先专利权人同意前不能实施该专利;另一方面,由于在后专利在技术上比在先专利先进,在先专利权人也希看实施更为先进的技术。
一般而言,通过交叉许可往往能够解决上述矛盾,但是,在实践中,在先专利权人可能出于竞争等原因而不愿意由在后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从而阻碍了在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的实施,因此有此情况下给予强制许可。
二、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1、合理条件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52条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限制垄断的目的。
3、从属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