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全迁户宅基地怎么处理

2024-08-31 04:20:32

农村全迁户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海南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更好地指导全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近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出台《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为市县规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供遵循和指引。其中《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对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审批、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退出、宅基地流转等进行了细化。

二、老房子房子不给确权怎么办

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有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