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标牌申请和3年过渡期管理,该政策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也就是说在2021年10月31日后截止,过渡期满后,超标车将不得上路行驶,并且对于无牌上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罚款1000元,扣留车辆。
今年10月31日,北京市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三年过渡期就将期满。目前,北京市也正在加快超标电动车的更新置换。11月起超标车上路,依法扣留、处罚;并且根据北京市《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本市既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作用,以车辆“以旧换新”为主要渠道、“回收拆解”为补充路径,引导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结束前加快、有序退出或置换为合规车辆。
除此之外,在2021年北京对于电动自行车也提出了以下的规定:
1、驾驶人年满16周岁;
2、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3、车辆上路行驶需要悬挂号牌、临时号牌,并且保持临时号牌的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损毁;
4、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不能使用伪造、变造的,也不能使用其他车辆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
5、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6、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1.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2.2.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3.3.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4.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