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依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妻子去做亲子鉴定,如果妻子不同意进行的话,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本可以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即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合理的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辅证却又坚决不同意去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样一种情况下,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就要承担该诉讼中败诉的法律后果。
什么情况下做亲子鉴定
一般要求亲子鉴定的情况,都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例如离婚案件或是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当中。这些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都是比较多见的,而且多以男性提出的较多,其提出的主要原因就是:在查清鉴定结果之后,可以消除是否是自己所亲生的疑虑;还可以因此不再承担小孩子的抚养费,有的甚至可以对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要求女方进行返还;此外,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成为重要的证据,如果情况属实,法院将会采用该条证据,最终成为判决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亲子鉴定是在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所做的,不外乎还有其他情形,本文对比较常见的进行了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