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发生在婚前,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前,但只有婚后才能支付拆迁补偿款或取得安置房,那么因为整个拆迁过程都发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并不参与整个拆迁,也不是拆迁中要考虑的因素。婚姻中发生的只是拆迁补偿利益的取得,是婚前房屋产权的自然延伸,是在房屋拆迁的基础上给予业主的一种补偿。当然对方不能要求分割。如果仅仅因为拆迁,原来的个人财产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