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一、什么是应收账款管理
破产清算未完结时,企业还是存在的,对其经营行为负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应按照破产财产处理。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我国法律称破产管理人为清算组。《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按此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管理处分权的主体既不是破产人,也不是破产债权人,而是清算组;清算组独立于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清算组行使管理处分权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是为了保证破产清算的公正性。
二、合同根本违约责任规定是什么
合同根本违约有下列责任:
1.损害赔偿。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解除合同。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
3.承担利息。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有什么区别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区别如下: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布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管理人成立;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只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组和解程序功能;
3、成员不同,清算组成员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员可以是一人,主要是社会中介人员;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免费的,他们无权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只承担被解除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