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询车辆还在不在自己名下

2024-08-31 04:17:30

法律分析:一判决生效,对方拒不执行1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2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3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4执行立案,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5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6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法官分析网络查控查找到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订执行方案。然后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股权、公积金等其他财产,并启动财产处置措施。当被执行人是单位职工,有工资正常发放,但无法一次性完全履行。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由执行员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给被执行人单位,由单位劳资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办理相关协助手续,每月为被执行人保留部分生活费(一般超过最低生活保障金),然后逐月扣除。申请执行人每年度提取一次,提出请求时可以提前支取一次。但是按照规定,这不算是结案,只能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才算结案。执行工资战线有时会拉得很长,十年几十年的都有。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查封了房产及车辆,可以进行评估拍卖。填写对外委托拍卖移交单;房产价格认定:双方议价—网络询价—定向询价—发起评估;摇号拍卖:第一次拍卖,若一拍无人竞拍,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一般会降价5%-20%),若二拍无人竞拍,再进行为期60天的变卖。变卖(不会降价)若无人竞拍,可以以物抵债。7执行回款执行回款从银行扣划到法院账户时(公对公),各级法院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一案一账户,从上至下,透明监管。执行员确定金额到达法院标的款账户后,才能审批发放。审批流程为:执行员组织办理领款手续—在系统中提请执行局长审批—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财务进行发放(大约时间7-30天)。8付款付款程序如下:申请执行人带上身份证、银行卡,填写执行领条+财务领条,手续办完后逐步提请审批,然后就可以耐心等待了。开通了银行短信的最好,也可以留下电话号码,发放款项后书记员会提醒你自行查账。二被执行人名下查询不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补充:纳入黑名单的人,将:不能贷款;不能完成以下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它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受到人事录用限制;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三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法院将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补充:2020年9月15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被执行人沈某拘传至法院,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沈某与申请人张某本是合作伙伴关系,2016年4月双方合伙开店,张某垫付首批货款。后因经营不善,双方结算,沈某于2019年9月出具借条两万多给张某,经张某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沈某却一直以“疫情期间没钱偿还”为借口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寻找无果。9月15日上午,沈某被彭泽法院执行干警堵在其老家,将被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告知沈某“法院本着善意执行理念”促使企业复工复产,但沈某觉得疫情期间拘留所无法拘留自己,无动于衷。执行法官当即申请签发拘留决定书,将沈某送往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及体检后送至拘留所,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四拒不履行,转移、藏匿财产,找不到人,怎么办?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