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意义上来讲,城市户口是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耕地承包权的。但是这个定义关系是要根据户口的迁移关系和时间来决定,所以不是一句话能概括的,只能分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农村家庭户口中并没有全部迁入城市,还是留有一人或者以上户口存在的,是不会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承包期内的耕地使用权的。一般来说,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为单位的,原则上就是一户一宅,如果个人把户口迁出,但是妻子或者父母的户口还在农村,那么农村宅基地他们当然可以继续使用。农村承包地也是以户为单位的,如果还在承包期内将户口迁出去,承包期内是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则,所以说即使迁出了,家人仍然可以耕种使用。第二种情况:就是全家迁入小城镇,而不是大城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可知,这种情况,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应该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现在非常鼓励城镇化,也就是说如果全家户口迁入的地方是县级以下的城镇,在本承包期内,是允许继承保留土地承包权,而宅基地,属于私有财产,当然可以继续使用。第三种情况:全家都将户口迁入了城市,成为了非农业户口,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当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而农村的宅基地暂时不会被收回,一直到房屋自然倒塌,村集体就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农村房屋在这期间不能翻新、重建、修缮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