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注意事项:1.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2.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3.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构成垄断情形。4.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是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和基于垄断的强制许可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