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保护政策:女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可调换或减轻工作量;单位应设孕妇休息室;七个月以上孕妇每天享受一小时工间休息;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单位负担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保留福利待遇;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保障基本工资权利。
法律分析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拓展延伸
威海地区产假工资发放规定及相关权益保障措施
威海地区对于产假工资的发放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威海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将产假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享受产假的女性员工。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女性员工的权益,威海地区还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提供产前健康检查、提供产前培训、保留工作岗位等。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同时保障她们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威海地区对于产假工资的发放规定及相关权益保障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性别平等和员工福利的提升。
结语
威海地区对产假工资的发放有明确规定,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产前检查、培训等措施,确保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得到充分休息和照顾。保留工作岗位,维护她们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这些举措促进性别平等和员工福利提升。威海地区为保障女性员工权益付出努力,值得肯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