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投资者在向基金管理人支付费用的同时,基金管理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如果证券基金公司有意或者无意地做出虚假、误导性的信息,投资者有权要求证券基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证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和投资者公开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和基金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收益,公允、公正地进行基金净值的计算,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其管理的基金的损失或违约责任应当依法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以上是针对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者如果被证券基金公司误导,责任归属如何界定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