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如下:1、父母一方是上海户口,且落户已有五年。满足落户政策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者在上海高中就读)可以投靠上海户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2、回迁人员的子女在未婚未育、从未就业、实际长期居住上海的情况下,25周岁前可以投靠落户;3、通过应届生落户的,子女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且长期在上海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落户;4、养子女随养父母在户居住超五年且未成年,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投靠落户上海。上海户口父母投靠子女办理落户材料: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3)《房屋所有权证》。(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综上所述,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