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定条款包含在劳动合同中?

2024-08-31 03:58: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法中的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工资包括的项目有: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月平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月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二、工资总额应包括下列各项: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哪些,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包括什么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来约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该内容由张念念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