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据交换注意事项

2024-08-31 03:51:02

证据规则体系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四个方面。在仲裁过程中,特别是庭前交换证据,能够全面落实“三公”原则,明确举证时效并加强责任,发挥仲裁优势并提高效益。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必要的证据,对专门性问题可以指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进行质证,同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以防止证据灭失。

法律分析

作为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证据规则体系内涵:取证(合法取证、证人作证、物证收集、司法鉴定规则等)、举证(举证责任、时效规则等)、质证(审前证据展示、出庭作证、交叉询问规则等)、认证(采用证据规则、采信规则)等四部分。

及时思考其中的举、质证规则,特别是庭前交换证据(指仲裁委对主要适用普通程序受案的,在开庭前主持当事人将能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实施交换,以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活动,简称“交换”。)能全面落实“三公”原则,明确举证时效并强化其责任,发挥仲裁优势且提升其效益。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结语

证据规则体系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四个方面。在其中,特别需要关注庭前交换证据的规则,以确保三公原则的全面落实,明确举证时效并强化责任,发挥仲裁优势并提升效益。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仲裁庭有权收集必要的证据,可委托或指定鉴定部门进行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并允许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提问。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有权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将申请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