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打群架怎样处理

2024-08-31 03:50:02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在少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这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以教育为主,使其明

辨是非,不再给予处罚,更有利于其

成长。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别力,但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对此类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从轻或减轻的办法。

“从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

安管理处罚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按照

规定,对结伙斗殴行为应当给予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那么对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有这一违法行为的,给予六或七日的拘留就是从轻的处理。

“减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例如对盗窃公私财物的,法律规定了拘留和罚款两档处罚。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本应处以拘留,但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从而应处以罚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