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开专票必须要走账吗
一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对公走账的,也可以转到别的账号让对方取现金存到对公账户上(只不过这样对方的财务会觉得很麻烦不允许这样操作)。
公司对公司的转账,或者单位是对单位的转账。也称对公转账,是经济发展产生的必然形式。付款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开户银行账号对收款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开户银行账号进行转账。由双方公司的财务部门处理。一般而言,凡是涉及增值税专票的结算,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体现“三流一致”(或称“三流合一”),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增值税专票,就会有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票的嫌疑。开了专票的一般都按照对方提供的开票资料上的银行账户打款,金额较小的零星开支,可以选择用现金支付。
双方间款项支付方式暂无税收相关文件进行限定。应税行为发生确认纳税义务时,销售方根据实际购买方的具体信息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一般纳税人使用,购货方取得这种发票后可以按发票上的税额进行抵扣(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购货方可以少交这部分税。
扩展资料: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属于卖方,公司属于购买方(付款方),收到发票款未付,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发票的会计分录:
借:原村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税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支付货款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应付货款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如果付款后收到供应商发票。账户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税税——进项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二、必须要开专用发票吗
一般纳税人不一定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一般纳税人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使用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不能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