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