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量刑的立案标准是一样的吗?

2024-08-31 03:41:46

不一样的;

关于诈骗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

招摇撞骗罪有两档法定刑,情节一般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种情形下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重于一般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又轻于情节严重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对此,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招摇撞骗行为就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反之,就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一般而言,招摇撞骗罪同时又是一种破坏国家机关威信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时,从责任评价上会重于不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骗取同等数额财物的诈骗罪,据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适用招摇撞骗情节严重,以招摇撞骗罪的第二档法定刑量刑。

而关于招摇撞骗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一、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