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特定用途:取得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不能抵扣的,其相关的运费也是不能抵扣的。
(2) 特定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3) 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霉烂变质、因违法被没收等情形。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是不包括在内的,比如说地震。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及相关的劳务、交通运输服务是不能抵扣的。如果是不动产的话,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是不能抵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