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二是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三是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四是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五是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六是“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七是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八是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是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十是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_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