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2024-08-31 03:38:52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非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具体内容,我国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既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等。

1、既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

也称实际损失又称积极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现存财产或人身利益因违约而引起的利益的减少。例如费用的支出、物之毁损、权利的丧失。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约一方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一方违反合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目的是使受害人处于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境地。

2、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请求

可得利益损失,也称为消极损害、期待利益损失,是指本应得到的利益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而失去;通常也解释为因损害事故之发生而使偿权利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之数额。可得利益损失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这种利益是债权人尚未取得的。如已为债权人得而又丧失的利益不为可得利益;

(2)这种利益是合同关系正常发展情况下债权人必定会取得的。

所谓必定取得,指债务人不违反合同是取得该利益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履行了合同,债权人就一定能取得该利益.如果即使债务人不违反合同,债权人也可能不会取得的利益,则不应认定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履行一样的境地。通过违约一方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补偿,便达到了消除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目的,使受害一方的利益得到维护。

但是,不管是既得利益损失还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受到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损失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