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须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决定再审,方可开庭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如果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会直接驳回申诉,不再重新审理;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可能会直接驳回申诉,不予提起抗诉。提起申诉后,人民法院须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会裁定撤消原判决,决定再审;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会径直驳回申诉。
一、刑事申诉程序怎样
刑事上诉是指司法机关受理上诉权上诉的法律诉讼形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诉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告提出的上诉理由的限制;原终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裁定正确后,将说服、教育原告送达判决书和利益诉讼。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
二、进行刑事抗诉的条件都有哪些?
刑事抗诉的条件如下:
1、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四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