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了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条件和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式。城管没收摆摊人的东西主要是为了罚款,罚款后通常会归还给商贩。
法律分析
没有,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城管没收摆摊人的东西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罚款,罚完款之后一般都会还给商贩。
拓展延伸
城管执法权利与当事人自由权的平衡问题
城管执法权利与当事人自由权的平衡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议题。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城管机构拥有一定的权力,以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公共利益。然而,这种权力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不得侵犯当事人的自由权。为了实现权利的平衡,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范,确保城管执法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同时,也需要加强城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机制,提高他们的执法素养和专业水平。此外,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和法律援助体系,确保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只有在权利的平衡和保护下,城管执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维护城市的和谐稳定。
结语
城管执法权利与当事人自由权的平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机构应合理行使权力,维护城市秩序和公共利益。但同时,必须确保合法、合理和公正,不侵犯当事人的自由权。为此,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范,加强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素养和专业水平。同时,保护当事人权益,建立申诉机制和法律援助体系,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只有在权利平衡和保护下,城管执法能更好地服务社会,维护城市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