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执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千元至5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