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四十年产权到期后,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2、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1、一般来说,房屋产权主要是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按照国家规定,房屋所有权的使用年限是永远,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却是有使用年限的,具体要看相关的法规规定。主要包括40年产权、50年产权、70年产权等等。
2、假如是住房建设的使用土地年限假如到期了的话,将会自动续约使用年限。如果是非住房建设的使用土地年限假如到期了的话,需要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延续使用年限。至于这个土地上的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等的产权,可以之前约定好的来安排。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没有非常明确的约定,那么就需要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3、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为之前约定好的使用年限到期的话,那么这个土地的使用人假如需要继续使用这个土地,那么需要在使用年限到期的前一年申请延续使用年限,除了因为社会社会公共利益而需要收回这个土地的,其他的都会允许延续使用年限。而被准许延续使用年限后,需要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且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这个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里面约定好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了的,那么这个土地的拥有者又没有申请延续使用年限的话或者申请了使用年限但是没有经过批准,那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国家将会无偿的收回这个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